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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农业大学章程

(2023年修订)

序 言

沈阳农业大学隶属于辽宁省人民政府管理,是中央与地方共建的多科性农业大学。学校的办学历史可以追溯到1906年的省立奉天农业学堂。1952年全国高等院校调整,东北农学院中的原沈阳农学院部分专业与复旦大学农学院合并组建成新的沈阳农学院。1979年经国务院批准为全国重点高等院校。1981年成为首批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单位。1985年更名为沈阳农业大学,邓小平同志为学校题写了校名。2000年,由农业部所属划转为以辽宁省管理为主,是中央与地方共建的全国重点大学。

学校坚持特色发展、内涵发展、高质量发展,秉承“环境育人、文化育人、学术育人”的理念,大力实施“教学立校、科研兴校、人才强校、校友荣校”战略,形成“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优良校风,凝练“忠诚、奉献、创新、自强”的优秀品质。学校在全面服务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中激发新动能,构建新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正向着建设“全国一流、东北特色、沈农品质”的高水平大学目标迈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沈阳农业大学,简称沈阳农大或沈农,英文译名为Shenya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SYAU。学校法定住所为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120号。学校网址为:http://www.fcggfw.com。

第三条 学校是辽宁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实行地方与中央共建、以辽宁省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强农兴农为己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秉承“育德、育责、育能”的人才培养理念,重点以学术型人才培养为主要方向,致力于培养具有强烈爱国主义精神和高度社会责任感,专业理论扎实、职业素养良好、创新意识强、实践能力突出,知农爱农的新型人才。

第六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以农业科学和生命科学为特色和优势,农学、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沈阳农业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校务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处、直属单位)两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学院(部、处、直属单位)可以下设教研室(研究室、实验室)等组织机构参与管理;学校管理重心逐步下移,保障和支持学院(部、处、直属单位)依法依规行使办学自主权。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和划分其职权与职责范围。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党委会、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都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 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学校纪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十四条 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和组织程序任免校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的学术审议、咨询和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审议学校学科与专业设置方案、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方案、教学和科学研究计划以及科研机构(平台)建设计划,评定教学和科技研究成果,审议教师任职资格,评价引进人才学术水平,裁定学术争议及处理其他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建设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科学技术和学术道德委员会、职称评定与教师学术评价委员会4个专门委员会,在校内各教学单位设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及学术分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评定及处理相关事宜的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依照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负责全校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评定与授予、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及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审定等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在校内各教学单位或学科、专业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自身章程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教职工代表团团长会议代行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工会。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群众组织,是学校党委联系教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院两级学生会组织。学生会组织是由中共沈阳农业大学委员会领导,接受共青团沈阳农业大学委员会指导,分别依据有关规定制定章程、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施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设立党政管理与职能机构。党政管理与职能机构依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涉及多个职能机构的某一方面的工作,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个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专门负责。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一般由学校领导或职能机构负责人任主任或组长,其他相关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或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任成员。各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为学校该方面工作的协调、议事和决策工作机构,依据各自章程或学校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图书馆、现代教育信息中心、分析测试中心、附属中小学、出版部(高等教育研究所)、校医院、档案馆等服务与辅助机构。其职责是为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运行提供支持保障,为全校教职工和学生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体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与校外联合设立的组织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运行。与校外合作协议的签署人为校长或校长委托的代理人。

第三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二十五条 举办者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干部管理权限遴选、考察、推荐、选举、任命校级领导;检查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情况,指导学校制定改革、发展规划和依法自主办学,规范、监督学校办学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和经费投入,维护学校利益,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独立开展法人活动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组织的评估。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学校以人才培养、知识与技术创新、文化传承、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为己任,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学术创新、社会服务和学生学习生活提供良好的条件和保障;

(二)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在校生规模稳定在1.8-2.0万人;

(三)学校按照以农业和生物学科为核心,根据自身办学条件、社会需求和学术发展需要,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学校依法招收学生,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对学生实施教育。办学层次和形式以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全日制学历教 育为主,办学类型以普通高等教育为主。坚持重点提升本科教育内涵,逐步扩大研究生规模,持续加强国际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不断优化办学结构;

(五)学校依法制定不同办学层次和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全面推行学分制;

(六)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学设施建设和教材建设。学校党委对教材工作负总责,落实国家教材相关政策。设立校院两级教材建设委员会,明确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分别负责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和成教生教材工作。制订教材建设规划,组织制定和修订有关教材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评选各类优秀教材,审查教材选用质量,特别是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的选用等。不断加强教材管理,打造精品教材,提高教材建设水平;

(七)学校依法依规按照不同办学层次和专业,为毕业生颁发毕业证书(为结业学生颁发结业证书,为肄业学生颁发肄业证书),为符合学士、硕士及博士各层次学位授予要求的学生授予学位并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八)学校大力推进教学科研与生产实践相结合,深入开展农业科技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遵循科研活动、人才成长、成果转化规律,简化科研项目管理流程,保障科研项目经费主持人“一支笔”,拥有经费使用、研究内容确定等完全自主权,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创新动力活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九)学校鼓励和支持全校师生员工面向社会需要、特别是面向产业发展需要,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积极服务社会;

(十)学校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大力推进教育国际化;

(十一)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确定管理体制、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十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职员工的职务职级,依法保障并完善收入分配机制;

(十三)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以及受捐赠财产进行管理和使用;

(十四)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四章 学院管理体制

第二十九条 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学校设立学院、研究院、创新创业示范中心等教学科研机构(以下简称学院)。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学院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师资、课程、教材等建设规划及专业培养方案;组织开展教学科研和其他学术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按照学校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管理办法,决定学院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提出奖惩学生的意见;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学院设立分党委(直属党支部)。学院党委(直属党支部)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最高决策形式。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党委 (直属党支部)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行政工作第一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院长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院设立学院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方面的咨询、审议和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审定学院专业与学科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及科研组织与平台建设计划,评定教学与科研成果及人员学术水平,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及资源使用方案,审定学位授予方案,仲裁学术争议,对学院其它学术方面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三十四条 学院根据学校学位委员会的规定可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提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推荐新增研究生导师候选人和核查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议取消不合格研究生导师的建议等。

第三十五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其主要职责讨论审议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要改革方案,财务预算等重要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通过涉及本单位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聘任、奖惩,分配办法和岗位责任等事项;审议决定本单位有关职工福利的事项;评议本单位处级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行政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教代会立案的提案监督落实。每年至少听取行政领导工作报告一次,并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六条 学院设立工会。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群众组织。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及学校工会要求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组织院内教职工完成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工作任务,民主监督学院工作,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生会组织。学院学生会组织是学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由学院党委和学校学生会领导、接受学院共青团委员会指导。学院学生会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制定章程,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院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下设若干个学科、专业,分别承担研究生和本科生的培养任务,组织开展相应的教学与科学研究、服务社会等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院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下设若干个教研室。教研室是开展教学研究、组织教学活动与进行教学管理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教研室可下设教学小组或课程组。教研室实行室主任负责制,在院长(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根据学校授权,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组织。

第四十一条 实习基地依托学院进行建设,是具有一定实习规模并相对稳定的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场所,是完成基本实习教学任务,培养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重要场所。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三部分组成。按照是否占用上级部门核定的编制,分为编制内员工和编制外员工。学校按国家政策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任职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

学校聘任教职工的主要制度有:

(一)教师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聘用制度;

(三)管理岗位等级聘用制度;

(四)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聘用制度。

第四十三条 考核结果是学校对教职工进行人事聘用、职务职称晋升和奖惩等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以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奖励等待遇;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事关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

(六)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学校规定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定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和育人水平,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四)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遵守师德和教师行为规范,尊重他人,爱护学生,团结同事,关心集体;

(五)承担并完成组织安排的各项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任务,开展各项教学改革与研究,创造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成果;

(六)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七) 保护学校知识产权,严格遵守学校关于知识产权归属、成果授权等问题的管理和规定;

(八)遵守校纪校规,履行聘约规定的义务;

(九)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及校友

第四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地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

(三)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恪守学术规范;

(三)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六)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关规定;

(七)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八)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设备和设施;

(九)学校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敬师长、诚实守信、公平正义、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学校为学生完成学业创造必要条件,要求学生努力学习。学校为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位。

第五十一条 学校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奖励。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和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校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包括原沈阳农学院)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和获得过学校名誉学位或荣誉职衔的人士。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关心、支持校友发展,促进校友之间、校友与学校之间、校友与社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鼓励校友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学校建设、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珍惜校友对母校的回馈作为;设立校友会,并依据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章 财务、资产和后勤

第五十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并配备专业化财务机构负责人及财会人员。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信息化建设,完善财务和内部审计协同监督机制,不断提高财务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保证财务运行安全、规范、高效,为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五十六条 学校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依法依规组织收入,不断加强收入管理,积极拓宽办学经费渠道,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等机构的积极作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五十七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不断加强预算管理和支出管理,厉行节约,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资产、资金和校名、校誉及校有知识产权。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维护合法权益,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资产安全、完整。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完整的后勤管理和服务保障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服务,为学校建设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八章  校徽、校歌和校庆日

第六十条 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包括校徽标准图形、标准字体、标准色、基本要素组合规范。

(一)校徽标准图形。沈阳农业大学校徽设计,以天圆(圆章)、地方(地平线)、人文(标志性建筑)为三合元素。校徽中心以学校1952年建设的综合楼为主体图案,以篆书农字为叠加,体现“农业综合性大学”的发展定位。综合楼窗体以“田”字为简化造型,象征学校齐聚八方精英、共筑希望沃土;既是培养人才的殿堂,又是科学研究的圣地;

(二)标准字体。沈阳农业大学校名中文标准字体是邓小平题写的“沈阳农业大学”,英文字体为Shenya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经美术修饰而成;

(三)标准色。国槐绿,四色印刷色值:C90 M50 Y100 K10,RGB色值:R0 G101 B55,充分表达学校充满生机、科学发展、面向未来的创新理念;

(四)基本要素组合规范。沈阳农业大学校徽、中英文校名组合使用时,应遵守组合规范。

第六十一条 校歌《我们是大地的儿女》,由胡宏伟作词、秦咏诚作曲。   

第六十二条 校庆日为每年的10月11日。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报辽宁省教育厅核准,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学校的举办者、各级各类组织机构和教职员工,都必须以本章程为办学准则,并负有维护本章程尊严、保证本章程得以实施的职责。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辽宁省教育厅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沈阳农业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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